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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材料代收代转提示
  发布时间:2010-12-29 13:45:38 打印 字号: | |
  1、代收地点:朝阳法院立案大厅17号窗口负责代收代转诉讼材料。

  2、代收范围:可以代收证据材料、代理意见书、答辩状、补充意见书、反诉状、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案件受理费票据等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诉讼材料。 

  3、代收手续:要求代收代转诉讼材料的,应当出示身份证、律师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4、代收说明:17号窗口仅负责诉讼材料的接收和转交,对于收转的诉讼材料是否超过法定期间或者指定期间、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由承办法官或合议庭确定。
责任编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