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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法院调研著作权集体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发布时间:2011-10-20 11:11:06 打印 字号: | |
  2007年以来,朝阳法院共审理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著作权合同纠纷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共96件,其中涉及音乐著作权案件27件,涉及音像著作权案件69件。调研发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活动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是获得授权不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在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时,不严格审查权利人的主体资格,存在合作作品的部分著作权人与权利人的部分继承人签订合同的情形;约定作品范围不明,在和著作权人签订合同时往往笼统约定著作权人的所有作品,而未附详细的作品清单,且不及时登记权利人在签订合同之后发表的新作品。

  二是权利许可不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未获得权利人授权情况下即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如在仅获得词曲作者授权时却许可他人使用表演者的作品等擅自许可使用的情形;在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时,不明确许可使用的作品范围,导致被许可使用者使用了未经授权的作品而被诉侵权。

  三是权利维护不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诉讼维权时,由于在获得授权时的种种不规范行为,导致其难以提交证据证明授权方系涉案作品的权利人,无法证明其获得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在对侵权方的侵权事实进行公证调查取证时,不注重公证细节,导致公证的侵权作品与获得授权的作品存在差异,难以证明侵权事实。

  针对上述问题,朝阳法院建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一是规范授权行为,明确权利人授权作品范围和权利界限,严格审查会员的主体资格,确保会员系作品的实际权利人;二是规范著作权管理行为,在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时应审查自身是否超越权限,明确许可使用的作品范围和期限,确保许可使用行为本身不侵权;三是提高证据收集能力,保存获得权利人授权的相关证据,收集侵权证据时注重细节,避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风险。
责任编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