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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成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主要渠道
  发布时间:2011-11-14 11:13:57 打印 字号: | |
  2009年以来,朝阳法院共审结20件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案件,所有犯罪均为通过互联网实施,调研发现,此类案件呈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激增。审结的案件中,2009年1件,2010年增至4件,2011年迅速增至15件,同比分别上升了300%和275%。

  二是犯罪主体低龄化、高学历化。判处的20名被告人中,年龄在35岁以下的15人,占75%,其中最小的仅23岁。被告人文化程度在大学以上的共14人(包括2名高校在读生),占70%,其中硕士研究生文化的有2人。

  三是传播手段呈多样性和交互性。在互联网上通过QQ空间存储大量淫秽视频供他人下载,通过个人博客张贴淫秽博文或图片,为提高浏览淫秽网站权限而转载上传淫秽图片、视频,为担任淫秽网站管理员或版主而进行淫秽视频、图文上传管理等成为传播淫秽物品的主要方式。通过互联网尤其是淫秽网站传播淫秽物品,传播者本人既是传播淫秽物品的实施主体,同时也是淫秽物品传播的受众,具有双重身份性质,且往往会与其他传播者互动、信息共享。

  四是精神空虚系主要犯罪诱因。被告人整体文化程度较高,大多具有正当职业,甚至还有人担任公司高管。大多犯罪分子系因缺乏道德约束,在职业追求上难以满足自己的某些需要,欲通过传播淫秽物品成为色情网站的“版主”、获取管理特权等满足其在现实生活工作中难以实现的目的,填补精神空虚。

  针对上述问题,朝阳法院建议:

  一是加大打击力度。公安部门要同文化、宣传等多部门加强合作,持续性地开展专项打击活动。针对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特点,及时更新侦查手段,采取新的取证方式,重视电子证据的运用,加大网络“扫黄”力度,从根源上铲除犯罪土壤。

  二是加强网络监管。互联网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督管理,积极开展以净化网络环境为主题的专项活动,加大对不良、色情网站的网络技术监控力度。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动网民举报网络犯罪现象、违法和不良信息,使网络色情犯罪成为 “过街老鼠”,无处藏身。

  三是加强网络自律。网络传播主体或者网站的建设者要承担引导网民走向积极方向的责任,培养网络主体道德自律精神、引导网络主体关注网络自律规范,提高网络道德认知水平。网站在传播信息时,要在道德、法律的限度内进行过滤、筛选,把有效的、有用的信息传播出去。积极开展各种网络文明建设活动,形成网上网下互动机制。

  四是加强法制宣传。以网络犯罪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媒体的宣传普法活动,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强化公民守法意识,倡导文明健康上网;积极深入学校和社区,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引导他们远离黄毒诱惑。
责任编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