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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法院调研认为非法制售普通发票犯罪呈“四化”特征
  发布时间:2012-09-07 15:02:04 打印 字号: | |
  2012年上半年朝阳法院共审结非法制售普通发票犯罪案件80件,其中非法出售发票犯罪案件61件,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犯罪案件19件,比2010年、2011年两年此类案件的总和多17件,票面金额高达8000余万元,涉案被告人共90人。经调研发现,非法制售普通发票犯罪呈以下特征:

  一是主体职业化。涉案的被告人户籍地集中,其中河南省郏县27人、浙江省临海市15人、江苏省东海县18人,此三地的被告人共60人,占所有被告的67%;犯罪分子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团伙,内部分工明确,分别负责制造加工、发布出售信息、联系购票人员、送递发票等具体犯罪环节,且不同环节的人员之间单线联系,以致即使末节送票人员被抓,其他环节人员也难以被发现,整个团伙仍然具有继续实施犯罪的条件。

  二是手段智能化。在制售发票的手段上,犯罪分子不再局限于伪造发票后到街头兜售的旧方法,更多的犯罪分子转向“合法化”、智能化犯罪,即注册空壳公司、获得税务登记资质后,向税务机关领购空白发票,再通过互联网、传真、手机短信群发器等方式广泛发布出售发票的信息,根据“客户需求”打印发票后以快递方式送票,最后通过网上银行、自动柜员机转账汇款等取得货款。

  三是类型多样化。犯罪分子在此类犯罪中能提供各种类型的发票:从发票的印制机关看,既有国家税务机关,也有地方税务机关;在发票形式上,既有机打发票,也有定额发票;就涉及的行业领域而言,有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票,有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甚至有商业企业专用发票、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

  四是危害连锁化。一方面是牵连犯罪多,如犯罪分子为顺利出售发票,通常需亲自或者委托他人私刻税务机关印章、公司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实施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犯罪;或者为扩大信息传播范围,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引发非法获取、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另一方面是涉发票的后续犯罪多,购买犯罪分子非法提供发票的人,大多是为购买发票后实施职务侵占、逃税、贪污等违法、犯罪活动,以致有的犯罪分子在出售发票的同时为“客户”直接提供支票提现服务。

  非法制售发票犯罪高发的主要原因有:一是犯罪成本低,收益高,犯罪分子注册获取合法开票资格的公司多为虚假出资,加工印制发票的成本也甚为低廉,而其却依照发票票面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而发票票面金额通常都高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二是买方市场庞大,当前不少机关、企业及相关人员通过使用虚假发票、非真实交易的发票虚列生产经营成本、偷逃税款,甚至进行资金套现、商业贿赂的现象屡禁不止,为非法制售发票犯罪提供了巨大的市场空间;三是法律监管机制不健全。在行政规章方面,对于制造、出售、开具、使用假发票的行为处罚标准过低、且弹性大。在刑事法律方面,虽然刑法将非法制售发票乃至持有假发票入罪化,但是入罪门槛普遍过高,刑罚程度也过于偏轻,而且作为抑制犯罪再发生的罚金刑适用标准不够明确,实际执行力度也较弱,难以对犯罪分子形成威慑。

  针对上述问题,朝阳法院建议:一是应从加强源头治理入手,完善法律监管机制,尤其是注重买方市场治理,增加对非法购买、知假买假、非法使用发票的公司和个人的惩处力度,铲除引发非法制售发票行为的外部因素;二是进一步完善行政法规和刑事法律,提高处罚力度和深度,尤其是注重从抑制犯罪再发生的角度,加大罚款、罚金等经济性制裁措施的适用、执行力度,消除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三是建立司法机关与税务、电信、工商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齐抓共管,形成打击合力,加强合法使用发票、积极监督发票使用方面的法制宣传,构造有效的外部监管环境。
责任编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