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朝阳法院发送的司法建议得到了国家旅游局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回应,该局领导批示“尽快推动此项工作落实”。该局根据司法建议加强了对出境游保证金收取的管理工作,并出台了关于出境游保证金托管的规范性文件。
朝阳法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北京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等案件中发现,目前法律、法规、规章对于出境游保证金的收取均无明文规定,亦无相应行业管理规范对此进行规制。个别旅行社存在将收取的出境游保证金存储在工作人员个人账户等不规范操作,迟延归还甚至挪用、侵占出境游保证金的现象屡有发生,为旅游者资金安全和旅游市场正常秩序造成了重大隐患。为此,朝阳法院向国家旅游局发送司法建议:一是建议规范出境游保证金的收取条件及标准,根据游客年龄、职业、财产状况等因素确定是否收取保证金及保证金数额;二是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境游的担保形式、金额、用途及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和方式,并尽量以非现金形式提供担保,以现金形式提供担保的,应采用第三方托管的方式,由旅行社、游客与银行等第三方签订三方协议,游客将保证金直接汇入第三方的托管账户;三是规范出境游保证金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旅行社所属分支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约束,防止挪用、侵占保证金等情况发生。
国家旅游局高度重视朝阳法院司法建议,对旅行社收取出境游保证金现状进行了专项调研。在征求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与银监会沟通意见,该局出台了《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出境游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各地旅游主管部门督促各出境社相关分支机构,如收取出境游保证金,均应采取银行参与的资金托管方式,签订旅行社、旅游者、银行参与的出境游保证金三方托管协议,不得以现金方式或现金转账方式直接收取保证金,不得要求旅游者将出境游保证金直接存入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个人账号。该局还要求各地旅游主管部门督促尚未实行出境游保证金银行托管的旅行社,积极与当地商业银行开展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出境游保证金银行托管工作机制,强化风险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