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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人”莫出格,法律不过节
  发布时间:2019-04-01 16:54:19 打印 字号: | |

今天的你也许会收到莫名表白,也许会遭遇恼人恶作剧。但法官说,有人曾为不恰当的玩笑承担了法律后果。在此提示您“愚人”要审慎,出格要负责。 

事件聚焦

20181130日,温州乐清一名11岁男孩“失踪”,家长急忙报警,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寻人启事。不少志愿者及爱心人士纷纷帮忙,转发寻人启示,寻人队伍越来越庞大。全社会高度关注、各界力量接力寻找。然而,5天后,乐清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调查查明男孩“失联”,因其母与在外经商的丈夫存在感情纠纷,为测试丈夫对其本人及儿子是否关心、重视,蓄意策划创造的“虚假警情”。

陈某蓄意制造虚假警情的行为,已远远超出 “恶作剧”的范畴。该行为不仅让多家参与救援的公益组织和众多爱心人士感到“寒心”,更是无故消耗了宝贵的警力资源,甚至触碰了法律底线。据悉,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陈某提起公诉。

下面是真实的案例......

案例

小张和小于是同学,二人共同被学校推荐到某公司实习。一天下午,小于跟小张开玩笑,小张觉得玩笑有些过火想要离开,小于拦住了小张,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小于打了小张一个耳光,小张在躲闪过程中滑倒,头部受伤。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小于赔偿医药费2150.87元、误工费763元。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小于赔偿小张医药费、误工费2200元。

无独有偶,邱邱和大海是某校初三年级同班同学。课间时间,二人开玩笑,邱邱在楼道内追赶大海,追赶过程中邱邱的右手按压在楼道的消防栓上,消防栓玻璃破碎至其右手掌长肌腱断裂、神经断裂、皮裂伤,为治疗花费医疗费用共计18211.72元,并休学一年。随后,邱邱将大海及其法定代理人、学校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3621.7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追逐打闹行为与邱邱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学校在日常管理中亦未能发现消防栓存在安全隐患,邱邱自身也存在过错,最终确定邱邱自担40%的责任,大海承担40%的责任,学校承担20%的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法官提示

 

开玩笑应有限度,不起冲突不动手。安全健康第一位,风险意识要谨记。愚人节无“免责条款”,愚人致损无“豁免权”。

责任编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