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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来横祸,别慌,法官教你走出困境(上)
  发布时间:2020-01-09 14:04:53 打印 字号: | |

一直以来,高空坠物的新闻层出不穷,近期更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广东深圳一名五岁男童被一扇从高空坠落的玻璃窗砸伤头部,最终医治无效死亡;山西太原一年仅25岁的女子被高空坠落的铁架砸中身亡。高空坠物再次引发人民的热议,那么当这种横祸“飞”来时我们应该如何走出困境呢?

我们先来看什么是“高空坠物”。最通俗易懂的解释就是从空中掉落的物品,具体而言包括搁置物、悬挂物、抛掷物(倒塌物不在讨论的范围之内)。搁置物,如放在阳台上的花盆;悬挂物,如遮阳板、广告支架等;抛掷物,就是指人为的从高处扔下来的物品。就高空坠物而言,我们既可能是受害人也可能是潜在的实施人。但一提到“高空坠物”我们的第一反应肯定是如果这种事情发生在我们的身上我们该怎么办。所以,我们就先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看当遭遇“飞来横祸”时该怎么办?

一、维权可依据的法律关系

从一般的生活角度而言,被高空坠物砸伤的受害人,在受伤时可能在进行两大类活动:一是在工作,二是在进行工作以外的事情比如正常行走。那么根据受害人受伤时所从事的活动不同用来维权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也有所区别。

(一)工作时受伤

我们先来分析一下,在进行工作时被高空坠物砸伤,受害人可依据哪些法律关系进行维权。

先来看一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若是在进行工作过程中被坠落物砸伤,那么此时无论我们是和公司法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单位)之间有雇佣关系还是和自然人之间有劳务关系,均可以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或与自己有劳务关系的自然人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在要求雇佣者承担完责任以后是否就不能向其他义务人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了呢?答案是否定的。这也就引出了若是在除工作以外被高空坠物砸伤应该依据何种法律关系进行维权的问题。

(二)非工作时受伤

我们先来看一下关于高空坠物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搁置物、悬挂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应该承担责任的主体包括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所谓所有权人,就是东西是谁的;管理人就是东西由谁管理;使用人就是东西是谁实际使用。

所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非工作中被坠落物砸伤,受害人均可以以“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为由要求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是对在被高空坠物砸伤后可用来维权的法律关系进行的分析,可能比较抽象难懂,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以几种具体情况来说一下受损后如何更直接的找到具体责任人。

二、具体情形下的维权

考虑到高空坠物多发生在居民住宅区,所以我们就以居民住宅楼为例。此时根据坠落物的来源不同最终承担责任的主体也有所不同。

(一)被建筑物脱落的外层砸伤

此时大多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那么让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在哪呢?我们先来看看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建筑物分为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专有就是业主自己享有,共有就是大家一起享有所有权。同时我国《物权法》第81条及82条也规定了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现在绝大多数的小区的业主都会委托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被物业管理范围内的高空坠物砸伤的,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责任。比如将自己的车停在楼下,而后被楼房脱落的石块砸中受损,此时物业公司属于《侵权责任法》第85条所规定的“管理人”,故而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有一点值得我们大家注意,物业公司由于管理义务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不因受损的车辆没有停在正规的车位上而被免除,也就是说即使是违规停车,将车停到了楼下车辆受损后物业公司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砸伤

此时由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同样,我们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除了规定管理人要承担责任以外,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也是承担责任的主体。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有时会分开有时会统一,在统一的情况下由既是所有权人也是使用人的人承担责任;在分离的情况下则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在没有使用人的情况下则由所有人承担责任。简单点来说,也就是说在有使用人的情况下由使用人承担责任,在没有使用人的情况下由所有人承担责任。比如已经出租的房屋阳台上的花架等物品掉落致人损害,此时应该承担责任的是房子的承租人,因为承租人实际使用、控制房屋,能够直接的控制和改变阳台上的物品状态,对于掉落的物品有直接的管理义务,所以此时由承租房屋的人承担责任。

(三)被高空抛掷物砸伤

此时由实际抛掷的人承担责任,在实际抛掷人难以确定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对于此种情况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有明确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种常见的高空坠物受损方式因实际侵权人难以查明,所以才规定了其他可能侵权人的补偿责任,注意是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法律也是出于公平原则的考量。

为了解决高空抛物责任主体难以查明的难题,湖北宜昌一小区内安装了8个专业朝向的摄像头,这样不仅能够很快的查明责任主体,同时还能起到威慑作用,不能说不是一个好的举措。


 
责任编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