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朝阳法院民三庭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私募基金投资人代表基金起诉交易关联方的案件。针对案件反映出私募基金特别是契约型私募基金因管理人失联引发的基金对外维权主体不明、基金清算不能、投资人向基金交易方主张权利路径不畅等多重困境及投资人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集体自治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民三庭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送司法建议:一是推动完善私募基金立法,进一步为私募基金退出僵局的破解及投资人集体自治寻求法律依据;二是进一步完善“市场化退出报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对相关事项予以补充说明,为私募基金特殊情况下的退出提供更为完善的路径指引;三是进一步细化基金合同指引,推动“生前遗嘱”制度和“市场化退出”条款落细落实;四是建立后备基金管理人的储备和选任制度,为投资人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提供便利和指引;五是建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辅导制度,不断提高投资人集体自治能力;六是加强对备案基金合同的基础审查,细化信息报送和公示制度,强化对投资人权益的保护和监督。
司法建议发出后,基金业协会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并积极联系民三庭召开线上专题沟通会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基金业协会积极回函,提出以下回复意见:一是组织行业评估基金法实施十周年效果,向证监会报送提请基金法修改的两会议题及专题报告,适时推进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修订。二是适时推动《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相应指引修订,细化基金合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形时基金治理安排,明确专项机构、委托中介机构的设立条件、程序要求等,引导投资者和市场机构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市场化退出”条款。三是启动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修订,拟在指引中进一步明确,针对失能管理人已经进入清算的基金,由清算组对基金进行清算和妥善处置基金财产,鼓励此类基金通过成立专项机构处置基金清算事宜,引导投资者和行业机构就管理人失联失能时的基金处置事先作出细致、可行的制度安排。四是将对终止失联程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予以重点关注,加强事中事后的自律管理和风险监测,妥善维护管理人失联基金中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五是着重优化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治理架构,并有计划探索建立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配套设施,为投资者集体自治进一步提供支持。六是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及管理人信息管理,提升信息公示的及时性、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