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保函是保障债权快捷实现的一种新型金融担保工具,起源于国际贸易,在国内贸易中也得到了广泛的使用。近日,朝阳法院民三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某电力公司诉被告某风电公司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并公开宣判。
该案以云南省某地一光伏发电项目为背景,施工总承包方(招标人)某风电公司与施工分包方(中标人)某电力公司签订了劳务施工合同,约定就某光伏发电建设项目部分工程开展建筑安装工作。光伏项目的落成能够将当地的绿色能源优势转化为产业发展优势,有效补充当地的能源供应,缓解电力工业的环境保护压力,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某电力公司为担保自身的履约能力、丰富其信用措施,作为申请人向某银行申请以某风电公司为受益人开立了《履约保函》,约定某银行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施工分包方某电力公司履行与某风电公司签订的合同,向某风电公司提供见索即付担保。后双方就劳务施工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某风电公司向某银行出具《保函索赔通知书》要求某银行付款,某银行审查后向某风电公司支付保函项下款项。某电力公司认为某风电公司存在保函欺诈行为,故将某风电公司诉至本院,要求确认某风电公司针对履约保函的索赔构成欺诈并确定该履约保函的索赔行为无效。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履约保函》属于独立保函,独立保函具有见索即付的特点,在出现受益人欺诈情形时,才可以作为法定的唯一例外情形对待。本案中,某风电公司向某银行出具的《保函索赔通知书》与《履约保函》约定的赔偿要求表面相符,能够满足见索即付的条件;双方虽就合同的履行存在争议,但并无证据表明某风电公司存在单据欺诈、滥用付款请求权的欺诈情形,某电力公司的主张的情形均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故朝阳法院最终认定某风电公司不构成保函欺诈并驳回了某电力公司的诉讼请求。
随着我国经济与全球经济的深度融合,国际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新技术新模式新产业的发展蒸蒸日上,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亦离不开法治护航。朝阳法院希望通过本案作出提示,企业在商事交易、国际贸易中可结合自身情况引入独立保函作为增信工具,并应当充分了解独立保函的性质、特点及相关法律规定,尊重独立保函的独立性,避免滥用独立保函欺诈情形损害独立保函的信用价值。